某小区设有停车场,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,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,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,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: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,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,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,车辆被盗受损,本公司概不负责。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,停车于车场,期间下一场暴雨,雨后离开时,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,遂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偿,物业管理公司已有正式声明在先,收取的停车费未含有管费为由,拒绝赔偿,乙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。 观点一:声明在先,不予赔偿
理据:已有声明,尽了告示义务,收费低(未含看管费),不存在保管关系,利益风险不等
观点二:单方声明,不予承认。
理据:土地是**的,收的其实是看管费。收了费,保管关系成立。单方声明,强加于人,不合法理。
观点三:双方有责,各负一半。 观点四:以责定法。 停车丢车案例归纳:
1. 主管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,本身就有保管义务,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,消防措施,不允营业。 2. 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,收费违法。
3. 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,可以免责:单方格式合同无效。 4. 有保管表示行为(扣证、换牌、给票据等),牌未丢、票未做记号丢车,需负责任。
5. 给人印象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,责任反而小。提供方便的临时停放点,不收费,不看管(**提醒),丢车可以不赔。